姚先生来信:我和前妻于1995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小孩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承担350元的抚育费。这些年来我一直按时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去年,孩子参加中考成绩不佳,但上一所公办普通高中是不成问题的。但前妻为了让孩子上重点高中,未和我商量就交了3万元的择校费,事后要求我分担一半。我的经济条件并不好,根本没有这个承担能力,所以我不同意分担这笔择校费。前妻就说要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法院会支持前妻的主张吗?
律师解析:夫妻离婚,子女由一方抚养时,另一方也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在司法实践中合称为抚育费。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何为“必要”,婚姻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根据支付抚育费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从理论上看,所谓“必要的”生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作出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为原则,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并接受一定的文化教育。但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会相应增加,原来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需要,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接着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该款规定,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抚养费,但这个要求应该是必要的,变更的数额是合理的。由于法律规定父母只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把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要原则。即该笔费用必须是子女成长中必要的、不能缺乏的。如子女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学校的学费、书杂费等。二是履行能力原则。即是否增加抚育费,既要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的实际支付能力。
从姚先生的来信看,如果不支付这笔“择校费”小孩也可以在其他学校读书,并不会由此影响小孩受教育的权利,所以这笔由于择校增加的费用不是小孩必要的教育费,而且前妻在事前未就此事征求姚先生的意见,事后姚先生也没有明确表示认可这笔费用,加之姚先生也没有这个承担能力。因此,姚先生前妻的主张很难成立。 (鸿洲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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