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龙

新闻

财经

体育

科技

文教

娱乐

生活

健康

家居

人才

旅游

政务

八桂

短信

社区

首 页  报社简介  广告特刊  特别专题  本站服务  精彩收藏 

 
 

当前位置: 玉林日报首页 -->> 综合副刊 -->>法制道德 -->> 正文
 
 

探望权的行使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2月07日09:27:45)

 
     
 

    张女士来电:我去年3月份与前夫李某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周接女儿到我家第二天再送回前夫家。离婚后,我由于做生意亏本,所以一直未能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于是前夫就不让我见女儿,还说要申请法院强制中止我的探望行为。现在快过年了,我很想带女儿回老家过年,可我前夫又不肯答应,请问:我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是不是就不能探望我的女儿?

    律师解析:探望权是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正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张女士依法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其前夫李某有协助的义务。张女士和李某通过协商确定了探望时间和方式,李某应按约定协助张女士行使探望权。李某以张女士不支付抚养费为由中止张女士的探望权,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只规定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也就是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是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张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只是没有履行约定的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张女士的探望权缺乏中止的法定理由。

    至于张女士在来电中提到的想带女儿回老家过年的要求,就需要其与前夫进行协商了,因为这不属于当初双方约定的内容。

    最后,从法律上、责任上来说,张女士都应该按原约定补上欠付的抚育费。如果按原约定支付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与李某协商另行约定。协商不下的,也可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C) 2002 www.YL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技术支持:桂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