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指控在我国境内贩卖毒品海洛因584.2克的越南籍妇女团氏燕及养子徐元闯、“丈夫”徐育明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团氏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元闯有期徒刑八年;允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徐育明的指控。
被告人团氏燕,又名段氏燕、黄氏安、农秀梅、黄媛,女,45岁,越南北江省新安县洪云乡垌草村人,京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到我市陆川县,2000年与从陆川县化肥厂退休的陆川县乌石镇沙江村5队人徐育明同居生活;被告人徐元闯,又名徐茂清,男,28岁,自小由徐育明收养。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团氏燕、徐元闯、徐育明在2004年5月至9月间,时分时合,在陆川县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合计584.2克。2004年5月底和6月初,团氏燕先后三次同越南的李汉全联系,李汉全三次从越南先后共走私毒品157克到广西黎塘加油站后,以每克毒品260元钱的价格出卖给由团氏燕安排前去接货的徐元闯,徐元闯三次将购买到的157克毒品再以每克毒品310元钱的价格分批卖给陈振和,所得款项全部交回给团氏燕;2004年7月初的一天,团氏燕、徐元闯将10克毒品送到陆川乌石镇隆化下去不远的一小河边以每克330元钱的价格卖给罗书旺和“彪鱼头”。事隔五六天后,团氏燕、徐元闯又将8克毒品送到陆川县乌石镇隆化二级公路边,以每克330元钱的价格出卖给“彪鱼头”;2004年7月份,团氏燕先后三次将毒品共15克交给徐元闯,后徐元闯以每克33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聪贤;2004年农历7月27日,李汉全从越南走私66克毒品到中国广西陆川县乌石镇沙江村5队,以每克295元的价格出卖给团氏燕,团氏燕将该66克毒品交给徐育明出卖;2004年9月15日,团氏燕从越南携带毒品328.2克到广西陆川县乌石镇沙江村下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就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能认定的仅有被告人团氏燕与徐元闯2004年7月初,共同贩卖给罗书旺、“彪鱼头”的毒品海洛因10克,以及公安机关当场从团氏燕身上缴获的毒品海洛因328.2克,共计338.2克;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246克以及指控徐育明参与了贩卖毒品海洛因,因只有团氏燕、徐元闯、徐育明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公诉机关的这些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杨扩成)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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