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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无效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1月24日09:11:38)

 
     
 

    程先生来电:我现在经营一家服装厂,由于这几年忙于生意上的事情,忽略了对家庭的照顾,妻子一直颇多埋怨。去年年初服装厂生意很好,我的朋友李某提出与我合伙,扩大经营,我拒绝了。后来他又找到我妻子,我妻子原本就埋怨我只顾生意不顾家,想到多一个人帮忙我就没这么忙了。于是就以我的名义与李某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李某投资55万元,占有服装厂30%的股份。此后,李某就拿着协议要求入伙。请问:该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该协议无效,对程先生并无约束力。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首先,程先生的妻子代签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指出:“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尽管他们是夫妻,但依照法律规定仍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时,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必须授权。程先生的妻子未经程先生授权或同意,代签合伙协议的行为当属无权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尽管程先生的妻子和李某签订了协议,但只要程先生不认可,便对程先生无效。其次,李某和程先生的妻子明知程先生不同意转让股份而为之,构成了《民法通则》中的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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