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龙

新闻

财经

体育

科技

文教

娱乐

生活

健康

家居

人才

旅游

政务

八桂

短信

社区

首 页  报社简介  广告特刊  特别专题  本站服务  精彩收藏  玉林论坛

 
 

当前位置: 玉林日报首页 -->> 综合副刊 -->>特稿 -->> 正文
 
 

一点九平方米土地与一条人命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1月17日09:03:52)

 
     
 

贾永善  林平方

     2005年入冬后的一天上午,一位穿着朴素的中年妇女走进了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的办公室,尚未落座便一迭声地说:“谢谢你们为我这个乡村女教师、弱女子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这位女教师对148法律事务所这番感激,说起来还真有点纷纭复杂呢——

通道被封进出要钻篱笆洞


    这位中年妇女叫温琼,中师毕业后在一家小学任教师,丈夫因患精神病已下岗,并有一个小孩读书,生活比较艰难。1988年间,温琼一家省吃俭用,在生产队分给的村边空地上建了几间钢筋水泥材料的房子。然而,正当温琼一家高高兴兴地搬进新房不久,便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纷争。起因是家在同村不同队的李少临以温琼占用了他家1.9平方米土地为由,于1992年6月用笠竹围封温琼一家出入的通道,致使温琼一家出入都要躬身、弯腰钻篱笆洞。
    李少临是陆川县某镇水管站会计,提出土地争议时已退休,非农业户口,妻子陈小满,老两口共生有3男3女,其中一儿子李天在镇政府任公务员,全家都住在镇政府里的宿舍。
    李少临围封温琼一家出入通道,事情“闹”到镇司法办,因温琼认为自己没有占用李少临家土地建房,故不承认占用土地的事实。后调解告吹。但温琼并不敢拆除封路篱笆,只好继续钻篱笆洞出入。事情一拖再拖,直到1994年1月17日,双方在镇政府司法办的调解下由镇司法办拿出1992年就拟好的调解协议书让温琼在上面签字。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所争议的土地界线从温琼房子南墙量出,1米以外直到原队与队之间的分界田埂安石处的土地都不准温琼管理使用。”“界线外现有龙眼树要在90天内移植,否则由别人处理。”“温琼以后起房子不得超出南墙1米的界线。”等等。
    温琼认为这个协议显失公平,对自己很不利,但为了结束钻篱笆洞日子的苦楚,别无选择,只好违心在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
    光阴似箭,转眼间就过了9年多。温琼以为天下太平了,便又萌生了一个心愿:为了接母亲到家里长住以便照顾精神病越来越严重的丈夫,温琼打算在自家楼梯口对出的空地上建一间长4米、宽2.9米的房子让母亲居住。温琼备好材料后,于2003年10月1日趁学校放长假时找来匠人开工建房。

    争地亡命矛盾进入白热化


    温琼建房的第二天,李少临便要求温琼停工;紧接着,镇司法办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李少临强调温琼占用了他1.9平方米土地,不准建房;温琼以地是生产队分给自己家的为由据理力争。后调解无果。
    又过了一个多月,温琼见原来已砌好墙砖并钉好模板的那间房子还在原地遭受风吹雨打,眼看原已购进的水泥也快要硬化,不能再拖下去了,于是便到镇司法办打了个招呼,在11月15日灌制天面水泥棚。
    当天中午,李少临骑自行车回其老家,路过温琼建房的地方,看见温琼家居然又兴工倒水泥棚了,很气愤地骂了一句粗口话,便急匆匆地赶回镇政府告知儿子李天:“温家又开工建房了,快去报告土地所处理。”等李天去土地所报告后,李少临于当天下午2时许从政府其宿舍出来,当他走到镇政府大院球场时,突然晕跌在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后被人送到镇医院抢救无效,气绝身亡。
    1.9平方米的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现又搭进一条人命,矛盾进入了白热化状态。
    李少临不幸死亡,其子女亲属在伤心悲痛的同时,大骂大闹,并动手把死者遗体往温琼家里抬,欲将死者遗体放置温琼家,后在温琼竭力反抗和旁人的劝解下才罢休。紧接着,死者的子女亲属不问理由,便以温琼打死李少临的罪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人命关天,当地派出所连夜出警围封温琼家。温琼从学校上自修回来后,向警方作了说明,李少临中午来施工现场,她和他根本不见面,话都不说过一句,怎么可能打死他。警方快速对现场作了调查后,立即否定了“打死人”的报案事实,没有对温琼采取强制措施。
    为此,李少临的子女亲属心中的怒火更是有增无减,大家凑在一起商量后,于次日中午请来社会上不明情由的二三十人,挥动钢钎、撬棍,转眼间就将温琼新建的房子全部捣毁。

状告法院指控被告骂死人


    李少临死后的第二年春天,温琼收到了陆川县人民法院送来的一份《民事诉状》。具状人:死者李少临的遗孀陈小满;诉讼请求:要温琼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3万元并赔礼道歉。温琼签收了诉状后,认为诉状上所列的关于她的过错全部不是事实,当即决定应诉。但自己苦于无人事、无钱,穷老师弱女子一个,怎么应诉呢?
    正在茫然失措之际,一个好朋友给她指明方向:到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请求法律救援。2004年3月中旬的一天,温琼来到了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
    该所主任杜达强听取了温琼的陈述和审阅了温琼交来的一些文字资料后,指派林刚承办此案,并当即提出要从以下三方面深入调查取证:1、温琼建房的行为是否存在有对李少临身体侵害的事实;2、李少临的死亡是否与温琼的建房行为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温琼是否应对李少临的死亡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林刚接受指派后,不辞辛苦深入调查取证,并获取了以下证据材料;1、李少临户口为非农业户口,不是农村土地争议的主体;2、所争议的土地是生产队(即两个集体)的土地,应依法由县级主管部门处理;3、11月15日李少临到温琼建房现场只骂了一句粗口话便骑车走了,没有看到温琼,不存在温琼肆意漫骂李少临的事实;4、李少临的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原发性心脏病停搏,是原来已有心脏病缠身,当天骑车恰遇天气高温而发生心脏停搏猝死,与温琼没有争吵,不存在温琼骂死人的事实。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温琼建房的行为没有侵犯李少临的身体,与李少临的死亡无任何因果关系,温琼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审两胜女教师讨回公道


    这件“骂死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原告陈小满一审败、二审胜、再审败。
    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林刚在陆川县法院一审庭审中依法出示并质证了一系列的证据之后,依照审判程序发表了强有力的代理词,现将精彩部分摘录如下:“一、温琼的建房不存在对李少临侵权的事实。李少临的竹园与温琼建房土地中间隔着一条公用道路,温琼建房及使用的空地是从1988年生产队分给的时候开始,李少临的竹园是1992年由其所在另一生产队分给其家时才开始的;李少临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农业户口,不是使用土地的主体。生产队与生产队是两个不同的集体,土地纠纷应依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在乡镇司法办主持又缺乏两个生产队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无效。二、李少临的死亡与温琼建房没有因果关系。李少临当天路过温琼建房的地方只骂了一句粗口话便骑单车走了,没有见到温琼,彼此没有说过一句话,何来肆意谩骂的事实。李少临是因当天骑自行车回家温度高,原发性心脏病停搏、冠心病猝死。三、温琼不应对李少临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温琼不存在主观上故意的过错,也不存在客观上过失的过错,李少临的死亡,是其自身有心脏病和坐自行车活动及天气原因所致。因此温琼对李少临的死亡没有责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要求温琼赔礼道歉也违反民法通则120条规定,温琼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词,得到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的支持和采信,于2004年4月23日驳回原告陈小满要求温琼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温琼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诉讼费其他诉讼费共2065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小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温琼的代理人林刚提出的代理意见部分不支持、不采纳。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温琼在处理双方相邻关系时,因不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致纠纷的另一当事人李少临情绪过于激动,致使冠心病发作死亡。温琼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温琼赔偿上诉人陈小满要求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14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3703元,由陈小满负担740元,被上诉人温琼负担2936元。
    二审为终审判决,温琼部分败诉,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主任杜达强仔细审阅了二审判决和全案卷宗后,立即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充分听取林刚承办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均认为本案二审的判决是与法律及事实相违背的。为了使温琼顺利申请再审,杜达强主任和承办人林刚座访了温琼。但是,温琼家庭经济拮据,每天往返于学校任教和回家料理繁重家务,早就觉得心力交瘁,已无申请再审的经济开支。杜达强和承办人殷切地鼓励温琼要相信法律,只要是冤错案,弱者最终还是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接着,杜达强建议温琼向陆川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申请再审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的林刚、徐建瑞担任温琼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再审得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2004年11月5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在再审法庭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被申请再审人陈小满的代理人主张温琼未经土地部门批准违章建房致使李少临心气攻心、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猝死,根据《中国药科全书》有关冠心病发作的原因解释可证。要求维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温琼的两名代理人辩驳:1、李少临的死亡,是其原发性冠心病猝死,是其本身身体原因所致;李少临暴死在离温琼建房之地5公里之远的镇政府大院内,由此可证实,温琼建房的行为没有实施对李少临身体侵害。2、《中国药科全书》属于学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理解释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法律依据;诉说温琼骂死、气死李少临,纯属无稽之谈。3、原二审法庭以相邻关系为由致李少临死亡的原因,又认定温琼不履行双方《协议》为由,要温琼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尊重法律、混淆法律关系的错误判决。4、陈小满的代理人主张未经土地部门批准违章建房。即使这是事实,温琼建房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未侵犯李少临的身体健康权,不具备任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5、二审判决温琼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14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判决要依法撤销,维护一审判决。
    市中院再审,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陈小满未能提供当天温琼肆意谩骂李少临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李少临死亡与温琼建房存在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据此,市中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4)玉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陆川县人民法院(2004)陆民(一)初字第131号判决;(三)一审、二审诉讼费3703元,全部由陈小满负担。
    至此,本案当事人中年女教师温琼,在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的大力援助下终于讨回了公道,洗去了多年来积压在心头的冤屈。
    (文中人物除了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是真名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C) 2002 www.YL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技术支持:桂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