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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1月17日09:19:28)

 
     
 

□本报记者 刘红 通讯员 莫斌

    案情经过

    2005年3月29日18时15分,莫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博白县绿珠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将骑自行车从此处经过的小堃连人带车刮倒在地,小堃倒地后被黎某驾驶的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中型普通货车的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博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莫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同等责任。黎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小堃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6月29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小堃的父亲与莫某进行调解,莫某愿意一次性赔偿小堃的死亡补偿费20000元给其父亲,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日,莫某即支付20000元给小堃的父亲。

    这起交通事故的另一个当事人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是玉林市机电学校的。2004年10月21日,玉林市机电学校与玉林太平洋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1261元,保险责任限额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22日零时起至2005年10月22日零时止。2005年3月29日,玉林市机电学校委托黎某驾驶该车从博白县回玉林市机电学校参加年检,途中发生上述交通事故。

    后小堃的父母将上述责任人一并诉至博白法院,博白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一、王林市机电学校应当赔偿小堃的死亡赔偿金106400元、丧葬费678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63189.48元的50%即81594.74元(已支付的6000元应予减除)给小堃的父母。二、莫某应当赔偿小堃的死亡赔偿金106400元、丧葬费678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63189.48元的50%即81594.74元(已支付的20000元应予减除)给小堃的父母。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以及应予免责56594.74元的10%即5659.47元,合计30659.47元已除外)合计款50935.27元,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即50000元的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小堃。

    莫某和玉林太平洋财险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受理此案,并于11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供。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小堃死亡的损失两上诉人及玉林市机电学校、黎某、莫某的父亲有异议外,其余认定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中级法院遂做出终审判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小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7983.78元;玉林市机电学校应赔偿小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173.61元;驳回小堃父母对莫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莫某和黎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注意观察路边行人,减速行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小堃未达到骑自行车的法定年龄,在有机动车通过时,突然从人行道上冲入机动车道,导致撞到莫某的摩托车侧面,倒地后被后面驶来的教练车压死,此种情况下,很难要求机动车驾驶员作出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小堃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其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合三方的过错,莫某、黎某、小堃的责任按4:4:2的比例分配为宜。

    莫某与黎某的行为系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两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堃的父亲代表受害方与代表莫某的父亲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调解协议约定,莫某赔偿20000元给小堃方后,双方互不追究,并在双方签字后了结此案。小堃的父亲在领取莫某支付的20000元赔偿款后,继续向莫某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对莫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小堃的父亲为农村居民,一审判决以其户的土地已被国家征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按博白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堃死亡赔偿金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应适用2004年度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年2305.2元计算小堃的死亡赔偿金,赔偿20年为46104元,丧葬费为1131.58元×6月=6789.48元,两项合计52893.48元。

    黎某是执行玉林市机电学校的职务,因此本案事故责任应由玉林市机电学校承担,其责任为:52893.48元×40%=21157.39元。

    本案教练车负主要责任,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赔率为15%,玉林太平洋财险公司只应对教练车责任的85%负赔偿责任,即应赔偿21157.39元×85%=17983.78元。玉林太平洋财险公司免赔的15%即21157.39元×15%=3173.61元由玉林市机电学校直接赔偿给小堃父母。

    由于莫某、黎某的过失行为致小堃死亡,给小堃的父母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机动车方应赔偿小堃的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在调解协议中小堃的父亲免除了莫某的赔偿责任,故只由教练车的所有人玉林市机电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小堃的父母,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及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玉林市机电学校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

    记者看法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纠纷,也是各种关系、各种感情纠缠在一起的比较复杂比较混乱的纠纷。但不管如何复杂,只要依法办事,就会让这样的纠纷解决得公平公正,也只有公平公正地依法解决了纠纷,才能真正给受害者以安慰,以减轻不幸带来的伤痛。

    这起纠纷虽然复杂,但解决纠纷的思路很清晰,细看法官说法的理由,能让我们从中学会用法律的眼光来分析判断民事纠纷,希望读者朋友能从此案中获得有益的法律启示。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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