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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落不明,可申请宣告死亡吗?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1月17日09:16:35)

 
     
 

    李女士来电:我丈夫1999年的时候为了逃避赌债,就跑出去躲。刚开始还时常给家里打个电话报一下平安。可从2000年1月开始就没了音讯,我一个人在家带着个6岁的小孩苦苦地支撑着这个家,可就是不见他回来。现在我再也不想这样过了,我想和他离婚重新组建一个家庭,请问这样会不会犯重婚罪?我该怎么办?

    答:本案中李女士如果想离婚重新组建一个家庭,可以有两种途径:其一,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基于其丈夫下落不明,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丈夫到庭应诉,如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这种途径对老百姓而言比较陌生。所谓宣告死亡就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李女士的丈夫已下落不明达6年之久,李女士经申请法院宣告其丈夫死亡后,其婚姻关系即终止,可以另行组成家庭而不违法。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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