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来电:我在去年8月10日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他,合同中约定李某应当付给我1万元定金。当时李某说无现金在身,就写了一张欠条给我,承诺在8月20日前支付定金。但超过承诺期限仍未交定金。于是我找到李某,要求他交定金,但他说不想买我的房子了,而且说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他出具的欠条也无效,不同意支付定金。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能不能起诉他,要求他支付定金?
律师解答:按照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划分,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必须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规定,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定金不交付,定金的担保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未成立。你虽然与李某就定金的支付达成协议,李某也出具了欠条,但定金并未实际交付,所以你们的定金合同未成立,你无权请求法院强制对方交付定金。
另外指出的是,虽然你和李某之间的定金合同未生效,但并不意味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的主合同无效,如果李某不买你的房屋,你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你。
(鸿州律师事务所 黎振球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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