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红 通讯员 梁开路
2005年7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与被告沙士龙网吧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于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沙士龙网吧立即停止对原告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其所注册的“yuchai.net”域名,消除网站内相关服务项目的“玉柴”字样;并驳回原告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玉柴集团于1988年7月 10日注册使用“玉柴”及图形组合的商标,注册号为318160。核准使用商品是中国商品分类第六类的柴油机、发电机组。玉柴集团于1991年至 2003年间又陆续将“玉柴”、“yuchai”及图形分开或组合注册在中国商品分类第 1、4、7、11、32、40等类别,获得注册证,并在日本、美国、德国、韩国、古巴、埃及等国进行了国际注册。玉柴集团许可这些商标由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使用。
玉柴集团主要使用的注册号为1421059、由文字“玉柴”、字母“yuchai”及图形组合的商标,于2000年7月14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柴油机,发电机组……”,玉柴集团将该商标许可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玉柴集团参股公司,是国内柴油机、发电机组专业制造企业,所生产的柴油机和发电机组具有良好的声誉,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实现较多的销售收入。
玉柴集团在2002年、2003年、2004年还通过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等电视台、电视剧随片广告及报纸、杂志、体育比赛、礼品、互联网、企业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其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告投放费用近三年来达9400万元。另外,玉柴集团还将“yuchai.com”、“yuchai.com.cn”、“yuchai.cn”均注册为域名。
玉林市玉州区沙士龙网吧是个人独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玉柴集团商标的拼音字母“yuchai”注册为域名“yuchai.net”,并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中擅自使用“玉柴”字样,利用该网页进行与玉柴集团没有任何关系的网络游戏及网吧的经营活动,已构成对玉柴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域名为“yuchai.net”的网页于2004年12月7日在互联网上被注册,在网页服务项目名称有“玉柴奇迹”、“玉柴传奇”等字样,服务内容包括影视、音乐拷贝、出售游戏装备及网络游戏等,网页末端上还载明了网页版权所有人为沙士龙网吧以及沙士龙网吧的电话、地址及被告在广西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开设的账号等内容。
玉柴集团发现后,为证实该网页确为被告注册和经营管理,按网页公布的账号汇入50元,并于2005年5月1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对其证据保全的行为进行公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证实原告打印的域名为“yuchai.net”的网页属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受理了这一侵权纠纷案,于2005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了此文开始的判决。
法官说法
原告在2000年将“玉柴”、“yuchai”及图形组合注册为商标,许可该商标由其核心企业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柴油机在国内有较大的销售额,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柴油机产品通过相关公众的使用,也因其经济性好、质量可靠取得良好声誉;同时,原告还通过广泛的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上述事实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之规定,原告依法注册的注册号为1421059的由“玉柴”、“yuchai”及图形组合的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保护,原告有权在计算机网络上以域名方式使用并享受驰名商标带来的利益。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地址,具有标识功能。在国际互联网上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将驰名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之外的功能和作用,以及能够带给商标注册人的商业利益带到计算机网络中。
被告虽然否认“yuchai.net”网页是其注册的,但是从该网页上反映出该网页的经营者是通过出售游戏积分卡、游戏装备从中营利,在网页末端还记载“版权所有:沙士龙网吧”、“电话”、“地址”等事项,并提供了银行账号以供客户汇款购买游戏积分卡、游戏装备,而且网页的制作和维护需要付出较多的技术性劳动,被告辩称系他人假冒其名义注册域名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并且有悖于生活逻辑,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文字“玉柴”、字母“yuchai”均已由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同时也是原告所有的驰名商标中的显著要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字母“yuchai”一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进行经营活动,又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中擅自突出使用“玉柴”二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认定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借用了原告的信誉进行商业活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也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自己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和凭借该商标信誉在网上获得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注销其注册的“yuchai.net”域名,消除其网站相关服务项目内的“玉柴”字样,赔偿原告为本案调查取证支出的人民币580元。
记者看法
随着互联网与人们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网上的各种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网络域名侵权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玉林市玉州区沙士龙网吧与玉柴集团的这场域名侵权纠纷让我们看到,网络域名侵权已悄然走进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在这场复杂的侵权纠纷中,通过法官说法清楚地看到,网络侵权的有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一些法律条文已经制定得非常明细。如果有人还以为在网络侵权上可以钻法律尚不健全的漏洞,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网络经营正在成为一种不错的谋生手段和经营方式,但它和其它经营一样,经营者应该守法经营,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