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问:元旦期间,我在本市某商场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了一件名牌西服。后来经鉴定是假冒的。于是我来到商场想找商家索赔,但展销会已经结束,商家是外地的已离开我市。无奈,我只好找到举办展销会的商场负责人,可他们说自己仅是提供场地举办展销会,不是商品的销售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把商家的地址告诉我,让我自己找商家索赔。请问:商场的说法正确吗?我的损失该找谁赔偿呢?
律师解答:可以肯定商场的说法是错误的。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举办展销会的商场负有赔偿责任,你可以直接向商场索赔。而商场在赔偿了你的损失后,有权向销售该商品的商家追偿。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吴先生的来信看,商家销售商品存在有欺诈行为,根据该法律规定,吴先生可以向商场索赔自己购买西服的价款的一倍。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