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红 通讯员 韦宗昆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儿子抢劫,父亲包庇的刑事案,以抢劫罪判处儿子李A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窝藏赃物罪判处父亲李B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氏父子因此上演了一出父子双双入狱的悲剧。
案情经过
李A从父亲李B(南江某公司工作)口中得知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某经常携带公司工人工资款回家,心生抢劫念头。他纠集李某、黎某、钟某等人伺机作案。
2005年2月7日早上(时近春节),李A、李某、黎某、钟某携带自制手枪、木棍分乘两辆摩托车埋伏于刘某经过的玉林市南江镇云良路段。当刘某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李A骑摩托车搭乘黎某、钟某追上刘某,欲将刘撞倒,但未撞中。于是黎某跳下车手持木棍追上刘某,将刘某的头盔打烂,致使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钟某也跳下车用自制手枪指住刘某,抢走刘某价值590元的TCL手机一台。同时黎某打烂刘某的摩托车尾箱,将刘某装在尾箱里的132924元工资款抢走。
事后,李A分得赃款4.8万元,并将其中的1.7万元交给其父亲李B,告知该款是抢劫所得,李B明知儿子给自己的1.7万元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然窝藏。
12月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A、李B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A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窝藏赃物罪判处李B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李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李B明知儿子李A交给自己的1.7万元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了窝藏赃物罪。在共同犯罪中,李A提出犯罪意图且参与密谋,驾驶摩托车拦截被害人的车辆并积极接应其他同案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B在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全部供述了其窝藏赃款的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窝藏赃款1.7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A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李B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被告人李A抢劫的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李B适用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定罪处罚。
记者看法
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记者在此案中看到,李A的父亲李B对儿子疏于管教,其实才二十出头的李A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李B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李A在这次抢劫犯罪中,抢劫的对象就是李B工作单位的财务人员,而财务人员的行踪、习惯都是由李B提供的可靠线索。尤其是当儿子李A将所得赃款中的1.7万元交给李B时,李B明知是赃款,依然欣然接受。由此可见,李B自己的思想中并没有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念,这样的父亲怎么能把自己的孩子引上正轨!
李A还很年轻,在人生刚刚起步时就犯下这样的重罪,在本应享受美好朝阳的宝贵时光里,却要在牢狱中度过十五年漫长的、失去自由的生活,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事情!现在李B虽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不知道他会不会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亲手把儿子推进了深渊?是不是自己毁了儿子的人生?
为人父母的人们,怎样做子女的良师益友,怎样做子女的榜样,该给子女怎样的人生道路?这些问题都值得人们好好去思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