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民来信:上个月我从广州骑摩托车回容县老家,在路上看见了一件令人寒心的事:当时一辆小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奄奄一息地躺在地上,小车司机到处拦车都没拦到。这时开过来一辆警车,被小车司机强行拦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一个人,问了几句话,然后说他还有公事要处理不能送伤者去医院他会叫人来处理,就走了。结果过了大约十分钟还不见有人来处理。没多久这名伤者就死了。以前人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可这个警察的做法实在让我感到愤怒,难道就没有法律可以制裁他吗?
析: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是可以的。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你来信看,本事件中的警察在人民生命垂危的时候,本应该是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职责去救助的,但他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表现出一种麻木不仁、扬长而去的恶劣作风。他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且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刑律,涉嫌渎职和玩忽职守罪。此外,《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另,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普通老百姓、普通公民身上,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普通公民并不具有这一法定的救助义务。只能是从道义上说他们应该马上进行救助,这是我们国家的传统道德,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所以普通公民遇到这种情况不实施救助的话,也只能是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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