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成
最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件抢夺犯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2005年7月5日,陆川县良田镇陈海、陈超(均为化名)两个后生仔同坐一辆摩托车窜进县城,连续两天时间共抢夺公私财物8次,基本上无人追捕,抢夺财物顺风顺水,由最初的胆战心惊发展到后来的肆无忌惮。这两个后生仔万万没想到在最后一次抢夺财物时却终于落入法网。两陈像前几次作案一样,抢夺得财物后立即驾驶摩托飞快地逃跑。警方接到被抢夺人的报案后立即快速出击布控,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摩托车牌号,很快在南天湖大街发现疑犯,并立即向前追捕。犯罪嫌疑人不要命地向南逃窜,很快脱离警方的视线,由于惊惶失措,行至万丈小学门口路段时,连人带车翻滚到路边,动弹不得,被追捕而至的警察抓获归案。经搜查,从两陈身上搜出抢夺所得的手机8台、小灵通1台,钱物共价值6000余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两犯罪嫌疑人供述共抢夺8次,并收缴了其所抢到的赃物,公、检两机关虽设法多方调查,但因无受害人证言,提取不到应有的证据,以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只能根据报案的两名受害人的情况认定两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100元,同时也只能返还两个报案的受害人被抢的手机,剩余的6台手机和小灵通(约价值5000元)既无法返还给受害人,也因提取不到证据而无法作为犯罪事实来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罪的解释规定:抢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可判3年以下徒刑;抢夺财物价值5000元至30000元为数额巨大,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抢夺财物价值3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根据以上规定,两陈抢夺财物,如果全部的受害者都报案,其抢夺财物价值属于数额巨大,本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但由于只有2人报案,此2人被抢夺的财物价值1100元,只能认定数额较大,量刑上亦只能是3年以下的幅度了。
由此可见,遭遇抢夺报不报警,不但关系到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与量刑的轻重,同时也关系到受害人自己的切身利益。我们绝不能因为自己的无所谓态度而无形中包庇和纵容了犯罪分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遭遇抢夺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切记!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