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是一私营企业的职工。今年国庆节,公司安排我值班。节后,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理则认为,依规定,节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便只答应给我安排补休,并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费。
请问,公司应否支付我加班费?
董某同志:
该经理认为节日加班,安排补休后就不用支付加班费的想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况,只有在第二种情形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你是在国庆节加班的,显然属于第三情形。据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给你平时工资的300%作为加班工资。
(李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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