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来信:去年我朋友丁某想开间饭店,资金不够向我借了4万元钱。今年3月份我催他还钱,他说7月份还。可等我7月份找到他饭店时,他妻子姚某说他们已经离婚了,不知道他去了哪里。我拿出丁某当时写的借条要求姚某偿还。姚某却拿出了她和丁某的离婚协议书,上面约定:房屋、饭店等一切财产均归姚某,全部债务由丁某承担。现在丁某已不知去向,请问我该如何讨回我这4万元钱?
答:从张某的来信来看,丁某与姚某的离婚明显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因为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全部债务由男方承担。当然并不是说凡是这么约定都是违法的,在实际中也有出于照顾女方而做此约定的。但是本案中的丁某协议离婚后就“不知去向”,这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就不难看出这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另外,我国《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丁某的饭店是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因此该饭店就应该是丁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因饭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丁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饭店内的财物及丁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产偿还所欠你的债务。而丁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丁个人偿还,而此时丁某又去向不明,这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据此,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以饭店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欠你的款项,法院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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