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于1998年与县食品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因职工的失误使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额予以赔偿;如果无力赔偿,则扣发工资进行抵偿。2001年5月,由于妻子生病,我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停电后未采取应急措施,致使冷库内的猪肉发生变质,造成损失近万元。公司研究后决定自6月起扣发每月工资至抵清损失止,这样造成我家里生活极其困难。
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董某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以上规定,县食品公司按照与你的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正当合法的要求,扣发你工资作为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不应扣发你全部工资,致使你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因此,你可与公司协商,要求每月扣发的工资不得超过你工资的20%,并要求补发6月开始停发的工资。如公司不予支持,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调解和仲裁。
(李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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