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到本市某大医院检验视力,去到视力验光科交了5元钱验光费,一个医生帮笔者检测完视力后,将检验结果填写在一张表格上,然后领着笔者径直来到隔壁的配镜室,并将检验结果交给配镜人员。这时笔者提出仅是验光不需要配眼镜,但是工作人员说不配眼镜不提供检验结果。
笔者认为,医院的这种作法侵犯了笔者的知情权。笔者从交付5元钱验光费之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服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既包括服务过程也包括服务结果。医院作为经营者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拒绝提供真实的服务结果,该行为明显构成了侵权。
另外,从合同法律关系来看,笔者与医院已经形成委托验光的合同关系。合同的目的是委托验光而非配眼镜。笔者的义务是支付验光所需费用。医院的义务是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为笔者检测视力并提供检测结果。很明显,医院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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