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万松)近日,博白县法院审结了首起工伤认定案,撤销了被告博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博劳社字(2005)01号关于认定死者冯某为工伤的决定。
死者冯某是原告广西某陶瓷有限公司的临时工。2004年6月16日零时,同厂员工梁某搭乘冯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往该公司上班。途中碰撞到停放在路左侧的货车后轮,发生了冯某死亡、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冯某的家属及梁某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确定冯某的死和梁某的伤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决定,认定冯某的死和梁某的伤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0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白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与冯某、梁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冯某与梁某是在前往原告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事实。但冯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其无证驾驶通过没有交通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按交通标线通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冯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此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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