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审判机关抗诉,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邵某自写“欠条”打官司追讨债务的货款纠纷一案开庭再审。最近,博白法院依法撤销了原错误判决,重新作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改判。从而,维护了法律公正性。
原审原告邵某系博白县亚山镇人,为了追讨本镇覃某欠他的所谓生猪苗货款,以自己记账为据,指使其儿子邵某某书写:“今欠邵某人民币23955元整。此据。欠款人:覃某某,2003年元月6日”的欠条一张。并于2004年9月21日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向被告覃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时,因覃某长期外出,故留置送达给被告覃某的母亲,但送达回证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留置送达无效,造成覃某本人无法到庭应诉。而法院依据原告邵某举证的“欠条”和陈述,作了缺席判决:判令被告覃某偿还生猪苗货款23955元及利息给原告邵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覃某接到判决书生效后,认为其所欠原告邵某生猪苗货款已付清,“欠条”不是他所写,特于2005年4月18日向博白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博白县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审查。审查期间,对证据(欠条)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技术部门对“欠条”笔迹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欠条”上欠款人名字不是覃某所签,属伪造的假欠条。2005年6月24日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经博白法院依法开庭再审,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定邵某提供“欠条”确系假的,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因此,2005年10月18日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作出了改判:一、撤销本院原审判决;二、驳回被申诉人邵某对申诉人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维护了当事人覃某的合法权益。
邵某自写欠条打官司遭败诉的教训,提醒人们打官司举证要真实,举假证必担败诉之风险,既花钱又费劲,得不偿失。
(冯强 邱明)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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