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来信:我今年初到广东打工,应聘到某私人公司。公司一直不愿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我与公司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与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两样。其实在广东这边很多私人企业都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可是我总觉得心里不踏实,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有权获得相关的劳动保障,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以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双方当事人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就容易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了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由此可见,公司拒绝与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还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本案中,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支付了相应的工作报酬,但是这种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依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危害较大,它使劳动关系处于无序状态。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规范、调整,甚至连证明存在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没有,这就容易造成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拖欠、克扣、压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有的甚至否认双方曾有劳动关系而拒绝支付一切报酬和待遇。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制约,劳动者也出现随意解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于用人单位、于劳动者、于社会都不利。本案中,公司一直拒绝与甘某签订劳动合同,甘某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此外,如果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对甘某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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