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车辆管理不善,他人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身为车主也要承担责任。近日,刘某对自己的过失后悔不已。
2004年10月21日中午,家住陆川县横山乡的李某(男,22岁)到刘某租住在陆川县城的出租房找其儿子小松玩,小松(无机动车驾驶证)就趁着刘某不在家,拿到摩托车钥匙,拉着车去外面兜兜风。由于小松车技不好,就让同是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李某驾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载其由县道大桥往横山方向行驶。13时许,李某驾车至5KM+800M处与骑自行车的罗某会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死亡、李某和小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陆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注意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71020.8元,应承担80%,即56816.64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车主,对车辆管理不善,将其摩托车钥匙放在家里未保管好,致使其儿子小松将摩托车交给了李某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204.16元。
(吕焕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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