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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小常识之旅游合同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9月22日10:32:01)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经过协商,为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旅游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是由旅行社事先印制好的,许多人抱着反正看不看都一样的心态,随随便便就签字认可,不仅不了解合同内容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主动放弃了增加对自己更有利的补充条款的可能。这种没出事不看合同,出了事再回过头来研究合同的旅游者,往往发现正是自己要在合同中寻找的维权依据在合同中却没有明确表示,使自己在后来的诉讼中处于被动。

    旅游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分为格式条款和特殊约定条款。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事先制订好的不能变更的条款,特别约定条款是空白条款,留给双方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在旅游合同中,与旅游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旅游线路、行程安排和服务标准。这几项是旅游合同的重点,一般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附于旅游合同之后。旅游线路和行程部分应将每一天的安排分别详尽地列出(主要包括游玩的景点、住宿的地点以及购物娱乐的安排)。服务标准一般包括交通工具、住宿、用餐标准以及导游服务标准(一般注明有几名导游随团服务)。

    二.旅游费及其支付办法。注意要将旅游费用中包括的具体项目费用与不包括的非项目费用列明。一般包括的项目费用有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交通客票费、餐饮住宿费、接送费、旅游意外保险费、旅游服务费等。而机场建设费、旅途中旅游者个人费用、旅游者自行投保的保险费等一般属于非项目费用。

    三.违约责任。旅游者应注意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对等以及合同中列明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损害到你的合法权益。

    四.争议解决方法。旅游者与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些条款一般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如旅游者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约定一些事项的,可以与旅行社经过协商后,在合同的空白条款处进行注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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