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赵龙生因为工伤导致高位截瘫。会计师事务所和赵龙生家人签订协议,决定用长春市房产局所欠事务所的8万元钱充当赵龙生的工伤补偿费。但是房产局却声称这笔债务根本不存在,所以他们不能支付。
2005年8月1日晚上10:00多钟,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医院来了一位特殊的患者, 病人是高位截瘫,医生检查他的血压、呼吸、脉搏等都挺正常。可六七名陪护人员非说患者得了急性肠炎要求住院。当医生要给病人用药的时候,陪护人员却说还没查清楚病情,怎么能用药呢?
有病不让检查,这让医生感到有些意外,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更加意外了。这些人交了500块钱的住院押金后就走了,将患者一人扔在了医院里。这位患者叫什么名字,家住在哪里,送他来的又是些什么人,当时医生们都不清楚,所以他们只好把希望寄托在患者身上。可是这名患者一问三不知,这可急坏了医院。不管怎样还是治病救人要紧,于是医生护士们为他进行了精心护理。
就在这个被遗弃的病人住院第二天,医院接到了两个匿名电话,将病人的大概情况说了出来。这时医生们才知道,这位病人叫赵龙生,他们急忙和他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可赵龙生的家属却说,他们明明把赵龙生送到了单位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送到医院。但会计师事务所说,赵龙生家人把他带到单位后就不管不顾了,单位出于人道才将他转送到医院。
一位高位截瘫的病人为什么会被家属和单位推来推去呢?原来,赵龙生曾是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员工。2001年9月14日的一次公差中不幸遭遇车祸,单位也承认赵龙生是工伤,并且在他住院期间为他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可是到了2002年春节以后,单位就再也不发给赵龙生工资了。赵龙生家人只好先向会计师事务所借了12000元钱。
赵龙生的家人说,打从出院那天起,除了向赵龙生的单位借了12000元之外,单位再没拿过一分钱,所以几年下来,连平时吃药的钱都是东凑西借的,一分钱更是掰成了两半花。可赵龙生的单位却说,赵家人讲的这些话与事实有出入,因为这些年他们并没有抛开赵龙生不管。他们每月都会给赵龙生发400元钱的补助,还有借条为证。
其实,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还不是这些,那是因为一笔8万元的工伤补偿费。2002年3月,赵龙生的单位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答应用外单位的一笔欠款作为赵龙生的工伤补偿。据赵龙生的单位说,通汇会计师事务所曾帮助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催缴过住房公积金,当时说好有16万元的劳务费用,但一直未给。会计师事务所就和赵龙生的家人约定,如果赵龙生能把这16万元要回来,就把其中的8万元作为工伤补偿款给赵龙生,剩下的8万则由单位收回。
2003年4月3日,赵龙生的家人与通汇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了协议,从欠款里拨出8万元作为赵龙生的工伤补偿费,由赵的家人负责追讨,同时单位协助追讨,双方还就这笔债务做了转让公证。在这份公证书上,甲方为通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为赵龙生家人。记者见到其中第五条规定,协议签定后发生任何情况甲方不再负责,甲乙双方就此解除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在接到告之通知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并没有就这一债权转移作出任何回复。
然而,等到2003年4月底,赵龙生的家人索要这笔欠款时却出现了意外。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称,赵龙生的单位,也就是通汇会计师事务所所说的这笔16万多元的欠款根本不存在,所以他们不能支付。此后,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也多次出面讨债但都没有结果。于是2003年8月,通汇会计师事务所将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3月,长春市南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欠据,和房改办之间也没有签订合同,因此判决房改办胜诉。赵家人说,这完全出乎了他们的预料,而赵龙生此时的身体状况和家境状况也都是每况愈下。而法院的一审判决更是让赵龙生的单位通汇会计师事务所难以理解,因为他们手中持有长春房地产管理局一位鲍处长出具的欠款证明,落款处还盖了公章。
通汇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位人士称,如果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欠过他们这笔债,那么它们的下属为什么要给他们开具这样一份证明呢?而按照前几年的工作惯例,一旦有了这个证明,房地产管理局就应该付钱。会计事务所称,前几年他们都是通过这种方式领取劳务费的,偏偏这一次出了问题。为此,会计师事务所曾多次找房地产管理局的一位李处长,可是事情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曾向法庭提出,请鲍处长和李处长等几名当事人出庭作证的要求,结果都被法院驳回了。目前,这位原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处的李处长已退休在家,记者试图找到这位当事人但一直联系不上。而另一位当事人即开具证明的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鲍处长,记者则在他的单位找到了他。
鲍处长承认那个证明是他开的,可当记者提出想采访他时,这位鲍处长说要请示领导,随后就不见了。2005年7月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汇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他们还要继续上诉。
因为这笔钱没有要回来,所以赵龙生的家人觉得当初是会计师事务所欺骗了他们,于是便找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并最终上演了开头的一幕。通汇会计师事务所说,按照公证书的第五条规定,发生任何情况,甲方也就是事务所都不再负责。赵龙生和单位双方就此解除了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可赵龙生的家人想要问的是,如果这笔外债真的不存在的话,他们和通汇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这个条款还能生效吗?8万块钱的工伤补偿款最终还能要回来吗?
目前赵龙生仍然卧病在床,每天靠药物来维持身体的健康,而家里这些年为他治病,前前后后也花掉了四五万块钱,所以这8万元的补偿款也就成了赵龙生的救命钱,可这笔钱到底又该跟谁去要呢?
主持人:事件的起因是因为一场车祸,而且单位非常明确地承认,车祸当中赵龙生受伤属于工伤。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旦确定了工伤的性质后,作为单位来讲,要向受伤的员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李东方:如果一个职工被确定为工伤之后,这个单位应当支付这个职工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用,就业补助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可以依次支付或者按月支付,也可以和职工协商一次性地解决。不管是从《劳动法》而言还是从《民法通则》而言,它都是要支付这笔费用的。
主持人:但是现在我们看到这家通汇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来支付这个费用,这样一种方式在法律当中是允许的吗?
李东方:应该是允许的。从《合同法》的角度,债权人可以把自己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出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根据出让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但是转让的时候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要知晓,这个转让就是有效的。协议签订后这一家人又背上了另外一个义务,就是去讨债的义务。一个去讨债本身就有成本,另外,讨不讨的回来是一个风险不可预期的。
现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太多了,不可预期的因素很多,所以签这个协议应该对赵龙生这一家来说是潜伏着很深的危险性的。
主持人:正像我们所担心的那样,讨债的过程一点也不顺利,对方否认了这笔债权的存在,并且通过一场官司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目前的一个情况来看,赵龙生怎么办?
李东方:这个协议是可以解除的,因为这个协议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没有任何可预期的。但是这个协议当初是在公正处进行过公正的,还有一条非常明确,发生任何情况后果自负。工伤赔偿是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履行一个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实现,应该继续承担这个义务直到实现为止。
主持人:但是现在会计师事务所说我并不是不给你钱,等我把钱要回来之后再给你。
李东方:这个是不成立的。因为会计事务所和赵龙生是一个法律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房改办又是一个法律关系,你不能以别人对你没有履行义务,而你不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个是不能对抗的。所以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何况他是生命垂危,应该及时支付。
主持人:现在对赵龙生来讲,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是什么?
李东方: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和(通汇)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调节也好,和解也好。如果谈不妥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比如说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通汇)会计师事务所先行己付,因为他现在急需医疗费用。
主持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汇)会计师事务所似乎对两个法律关系有点混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自己就可以侵害其他人的权益,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讨回公道,但是你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不能够逃避的,所以我们也希望作为(通汇)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履行自己工伤赔偿的义务,让赵龙生顺利的渡过这个难关。
(由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供稿)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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