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竟有人如此猖獗,居然连续在闹市频频作案抢夺佩戴在人身上的金饰。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杨某、苏某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提出到北流市抢东西,被告人刘某、杨某、苏某表示同意。之后,他们四人便于2005年3月21日至25日连续5天,在光天化日之下到北流市城区金荔酒店大门的街道、城中路、沿江路等地,由刘某、苏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莫某,杨某,乘人不备,合伙抢走了蒋某、罗某、邓某等7人的金耳环11只,金项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412元,销赃金耳环9只,金项链1条,得款3176元。被告人莫某、刘某参与抢夺5次,抢夺标的价值人民币4064.2元;被告人杨某、苏某参与抢夺3次,抢夺标的价值人民币1316元。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为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杨某、苏某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能如实供述其及同伙犯罪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刘思霖)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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