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也日益繁忙,参与交通的人、车增多,一不小心,就会发生意外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部分驾驶员都能遵章守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置肇事的问题。但也有少数驾驶员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极差,尽丧良知,为了逃避打击和赔偿,采取不报警、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者,加大油门提高车速逃跑。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痛苦,也给职能部门留了一大堆艰难的侦查工作。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明确将肇事逃逸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体现了量刑适当原则,为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肇事司机为什么要逃?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许多司机法律意识薄弱。当前在车主与司机群体中,流行着两种错误而有害的认识:一是认为交通肇事不是故意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大不了吊扣一段时间的驾驶证;二是认为事故发生后,能跑则跑,跑不掉算倒霉,抓回来也不过是个交通肇事罪。正是这些错误认识,肇事者的过失行为往往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
据笔者日常工作中之所见,肇事逃逸者主要有以下心态类型:
被动投案型:一些肇事人员驾车离开现场后,将肇事的经过真相告诉亲人、家人或单位领导,这些亲人或单位领导获悉事情后,能深明大义,对肇事者晓之以理,动员肇事者自首投案,表现出一种迟到的“觉醒”状态,此举现象多出现在一些有文化、有修养的肇事者身上。
观望徘徊型:一些肇事人员肇事逃逸后,心里想投案但又害怕投案,左右徘徊,不能战胜自我,在情与法的十字路口上徘徊观望;隔日打听一下“风”是否“紧”,一旦“风”“紧”,可能站出来承认肇事,当“风”不刮到自己,就继续观望,窥测“风向”。此类现象多出现在文化不高、年轻或心理软弱的肇事人员身上。
无动于衷型:有的肇事逃逸人员对肇事行为无动于衷,被查获后仍不紧不急,不关心事情,此类现象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低或山村的驾驶员身上。
逃避打击型:此类肇事逃逸人员常常想方法逃避打击,采取将肇事车辆收藏,或乔装打扮,移花接木,改变车辆原来的容貌,卸掉车牌,改头换面等不法行为,企图销毁证据,瞒天过海,是严厉惩罚的对象。
在此,特别告诫广大司机: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逃跑,要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案。一旦逃跑后被抓获,不但承担全部责任,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为了有利于机动车驾驶员、乘客、行人举报检举,特别要注意:一、记住,记全车辆的牌号及牌照的颜色;二、记住车辆的外型、颜色和特征;三、记住车辆刮擦撞击的部位和相关标志,如车门车厢上有什么字迹或徽记,装载什么货物等;四、保护好事故现场,关键是将上述情况抓紧通过“122”交通肇事报警电话,就近报案,在市区也可以拨打110巡警报警服务台。这样,公安部门及时组织追击堵截,将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抓获归案。(莫 非 李锦晁)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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