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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容县交警大队民警在上路检查交通安全时,发现一辆从本县县城开往乡镇的中巴客车上,竟有一只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置身于乘客中间。交警当即对司乘人员进行了宣传教育,并排除隐患。
据了解,农村客运班车中这种随意携带危险品上车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许多农民如今也用上了煤气灶,但当地没有煤气供应站,灌气需到县城或集镇,为图方便和省钱,一些人便随意将煤气瓶携带上车,严重威胁着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所以,乘车者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司机和售票员更应把好车门,不让乘客把危险物品携带上车,确保乘客和自身的安全。 莫 非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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