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同姓人出气殴打他人,还要受害人出钱买“平安”的博白县顿谷镇王某当初也许没想到,其没出手抢人财物也会沦为抢劫犯,近日,王某被博白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4年7月2日上午,谢某在博白县顿谷圩芒竹行因卖竹篾的位置问题与王×进产生争执,谢某的弟弟谢某某见王×进推了谢某一下,就用一个塑料水烟筒打了一下王×进的背部,双方被在场人劝开后,经中间人劝解,谢某兄弟俩愿意赔偿10元药费给王×进,但王×进嫌钱少不肯要。当天下午3点多钟,王某等人在王×进的相邀下,窜到芒竹行殴打谢某某,谢某哀求不要打其弟,王某等人提出:“不打人也行,但要给500元钱。”谢某拿不出500元钱,王某不肯罢休又威胁殴打谢某某。谢某兄弟俩被逼凑够230元钱交给王×进当场转交给王某,王某得钱后才离开现场。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殴打、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福霖)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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