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信:我是一位农村妇女,7年前我的丈夫承包了一间面粉厂。从此,他一心扑在了厂子里,而我则把全部的精力放在了家里,从不插手丈夫的工作。到了1999年,家里开始出现许多上门讨债的人,我才知道原来丈夫经营的面粉厂一直面临着重重困难,丈夫为了维持这个厂向周围的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可厂子还是瘫痪了。99年底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了几十万元的债务。这几年来天天有人上门讨债,说是“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我是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农村家庭妇女,还要抚养两个小孩,哪里有钱还?请问,我丈夫生前欠的债我需要偿还吗?
解析:我们国家的法律关于个人承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承包的面粉厂如果是由家庭共同经营的话,那就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个时候李某就负有偿还这几十万元债务的责任。如果这个面粉厂不是家庭共同经营而是李某丈夫个人经营,那么这几十万元债务就纯属个人债务,李某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这就要从几个方面去认定:首先,要看李某是否参与了其丈夫的经营活动。如果她参与了丈夫的经营活动,那么根据规定,这种经营实际上就被看作是一种家庭经营活动。从李某的来信中可以看出其并未参与丈夫的经营活动,那么这种经营就是其丈夫的个人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李某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其次,如果李某的丈夫在经营承包期间,获得了很多的利益,而她的丈夫将这些利益拿回家作为家庭共有财产。那么这个时候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经营活动,但也要在她所享有的利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外,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谁继承遗产谁就替死者偿还债务,超过了遗产价值范围的那部分债务对于继承人来讲有权不予偿还。李某如果继承有丈夫的遗产,那么她就必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
(鸿洲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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