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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官司(一)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7月21日10:17:35)

 
     
 

□杨扩成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遇见不少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对如何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了解。本文拟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一个基本的阐述。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从诉讼性质来说,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当然适用,但它以刑事诉讼作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适用的法律上,明显依附和受限于刑事诉讼,有些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在适用时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审理程序、请求范围、上诉权限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

    1、提起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法律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具体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从立法和理论上讲,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任何阶段、任何环节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是一个包括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刑罚执行等多个诉讼环节,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90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即是说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就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被害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出,就自行到法院另行再提起民事诉讼。

    2、提起诉讼的形式

    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其中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对于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允许口头提起,但必须向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口头提出,并由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制作笔录,经原告宣读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即视为提起。

    3、附带民事诉状

    诉讼一般称为附带民事诉状,其内容包括:(1)原告人及被告人身份情况,对被告人身份不太明确的,可到司法机关了解;(2)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3)被告人涉嫌的罪行;(4)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及损害的程度;(5)有关证据情况;(6)受诉的机关。其中第(4)部分,应写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就一般情况而言,损失包含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和利益的减损,又称实际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物品损失等直接支出的物质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预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即失去将来能够增加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损失,营运带来的利润收入等;而精神损害,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责令侵害人通过支付一定的物质给付,以安抚该痛苦的一种情形。

    按理说,被害人或其亲属对这些损失都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但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刑诉法第7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定在物质损失内,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

    其中物质损失包括两种情形:一种被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破坏或掠去的财物损失;一种是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而支出的。是否又都能请求赔偿呢?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院在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时,一般都会责令被告人退赔或追缴并退还被害人,所以,被害人从减少自身讼累的角度出发,如果仅是要求返还被盗、被骗、被贪污等直接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就没有必要提起诉讼了。 (待续)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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