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信:3月10日,我经过某服装专卖店,看到他们正在搞促销,商店门前写着:“本店郑重承诺,如在本店买到假货,本店将以一赔十”的醒目广告。于是,我便进去购买了一款名牌休闲服。买回后刚穿了不到一个月,那件休闲服就出现了缩水、严重变形的问题,根本不能再穿了。3月30日,我找代理商检验,证明该服装是假冒劣质产品。我于3月31日就找到那家专卖店论理,要求他们按当时承诺的假一赔十向我赔偿。但是,他们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欺诈最多只是双倍赔偿”,因而也只同意赔偿两倍的价款给我。后来我只好无奈地接受了专卖店的赔偿。请问我还可以要求专卖店按照承诺继续赔偿吗?
答:本案中的服装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是在经营者和消费者没有约定或者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另外作出承诺的情况下适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由此可见,专卖店“假一赔十”的承诺符合该规定的两个条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专卖店应当按照自己所作出的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就剩余的赔偿继续向专卖店追索。若专卖店拒绝赔偿,李某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鸿洲律州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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