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助女工:我是2000年玉林卫生学校统招护士班毕业的,有护士上岗证书,2001年至今在兴业县某乡镇卫生院当护士,属日工,但没签有用工合同,工资直接由单位按“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办法发给。工作期间我加入了工会组织。今年1-3月,我请产假(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期间,医院都不给我发工资。我认为日工产假也是应该可以享受工资待遇的,我生活困难,多次向医院领导申请发给我产假期间的工资,但都领不到,领导说:日工产假是没有工资的,其他医院也如此。我觉得这于人道主义说不过去,但从法律上又不知怎么规定。不知我单位的做法对不对,是否有法可依?如果不对,理由是什么呢?我该如何向单位争取我的合法权益呢?另外,“基本工资”是依据什么订的呢?我们单位定的是160元,是否偏低?
答:本案中虽然该女工未与卫生院签订用工合同,但事实上与卫生院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应遵循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故,该女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该女工在依法休产假期间卫生院应依法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克扣。第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小时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0月25日起执行。由此可见,该女工每月从卫生院领到的工资不应少于400元。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综上所述,该女工可以要求卫生院支付依法休产假期间应付的工资,并补足低于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鸿洲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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