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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常识(二)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7月07日11:21:50)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可依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鸿洲律州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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