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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容县一企业司机林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国道324线玉容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容县城西郊区路段时,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一手扶小拖正在由北向南横穿公路,林某将车方向朝左一打,打算借用行车道超越该小拖。孰料,此时对面一辆大型货车正在超越同车道一辆农用三轮车。货车驾驶人李某发现林某驾驶的面包车已驶至跟前,双方躲避不及撞在一起。之后,方向失控的大货车又撞翻了前边的农用车,造成3人受伤,面包车、农用三轮及大货车部分损坏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在该起事故中,林某在驶入逆行车道前已看到对面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但其却抱着两车相会时能驶回自己车道的侥幸心理,强行借用逆行道超越自己车道上的手扶小拖,且侵犯了大货车方的路权,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虽然手扶小拖未与任何车辆接触,但因其驾驶者属无证驾驶、所驾车无牌且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有一定的关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大货车及三轮农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
本案例的警示是,驾驶人在驾车行驶中要时刻牢记安全至上的行车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尤其在作出借道行驶的意向时不要有侥幸心理,一相情愿地认为被借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会主动避让,要多替对方考虑,为自己留足充分的时间与空间;借道就是借道,应以不妨碍对方安全为原则,要“好借好还”,切莫“反客为主”,强行侵占对方车道。
定林 秦红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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