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万松
刘悦与戚磊是中学时代的校友,1992年,两人在中学时开始相识,不久两人就谈起了恋爱,虽然当时学校并不允许学生谈恋爱,但学校的禁令并没有让两人的爱火熄灭,相反,爱火由地下蔓延到地上,绵绵不绝。中学毕业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刘悦和戚磊双双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两人因爱而开始了同居生活。
参加工作后,戚磊勤奋工作,不久被组织提拔担任工商所所长。随着当上工商所长,经济、地位的提高,戚磊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两人的争吵逐渐增多了起来,有时争吵过程中还伴有互相的拉拉扯扯。200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悦和戚磊又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刘悦的小腹被打伤,造成了小腹内输卵管阻塞,刘悦受伤后,住院治疗,戚磊支付了医疗费,还向刘悦的家人写了“道歉信”。
2004年11月21日,刘悦和戚磊因为琐事又发生争吵,戚磊用书本打了刘悦的头部,刘悦当即报警,这次刘悦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戚磊也支付了医疗费。
两次受伤后,刘悦精神恍惚,整天焦虑不安,认为以后生育受到影响,常常出现失眠并伴有血管性头疼和神经衰弱,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影响。
2005年2月,刘悦向法院起诉,要求戚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悦、戚磊之间原本有十年恋人关系,戚磊为了达到与刘悦分手的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对刘悦的重要部位实施损害,致使刘悦的小腹输卵管阻塞受伤,更为重要的是,在给刘悦家人写道歉信后不久,戚磊又故意对刘悦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刘悦头部受伤。戚磊的行为是故意侵害刘悦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而且也使刘悦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戚磊的故意侵害造成刘悦精神恍惚,忧虑不安,以致严重失眠并伴有血管神经性头疼和精神衰弱,给刘悦的工作生活上带来了极大影响。戚磊虽然支付了医疗费,但根据本案戚磊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戚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刘悦要求戚磊赔偿抚慰金,符合有关法律,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戚磊支付刘悦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判决后,戚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殴打刘悦导致刘悦输卵管受伤及头部受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其赔偿刘悦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没有依据,请求撤消原判,驳回刘悦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二审法院对戚磊的上诉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认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有争议:戚磊是否曾打伤刘悦,先后导致刘悦输卵管受伤及头部受伤?
上诉中,戚磊及刘悦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戚磊对刘悦实施人身侵害行为,导致刘悦人身受到伤害,侵害了刘悦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虽然认定戚磊对刘悦实施人身侵害行为是为了达到与刘悦分手的目的,以及刘悦输卵管受伤是戚磊故意造成的有误,但认定戚磊实施的侵权行为伤及刘悦小腹输卵管、头部的基本事实是正确的。戚磊称其行为未产生损害后果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刘悦、戚磊相识恋爱近十年,期间刘悦曾在生活上、物质上给予戚磊许多帮助,刘悦被打伤后,在精神上受到较严重的损害,并因此持续出现反复头晕、头疼、失眠等症状而到医院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戚磊应向刘悦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一审判令戚磊向刘悦赔偿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戚磊对此上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无理上诉,应予驳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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