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2日晚,伍小玲与好友李志仁、陈林、潘卫祥、黄晓红一起玩锄大地(一种扑克游戏),约定输者饮酒。潘卫祥即出钱购买“二锅头”白酒一瓶及花生鱼片,李志仁玩了一阵后退出,黄晓红接着玩。玩至晚上10时多,卢泉应伍小玲和潘卫祥之约来到,坐在旁边观看。陈林和伍小玲由于输牌次数多,饮酒也多。晚上11时许,大家不愿再玩了,还剩余小半瓶酒,伍小玲主动将酒一口饮完,后大家聊了一会,伍小玲下楼想走回家,李志仁见到其走路不稳,便问其是否有事,伍小玲应一声“NO(没事)”后,没与其他人打招呼便独自离去。陈林发现伍小玲独自走后即告知卢泉、潘卫祥,卢泉先开车出去寻找,但没有找到。之后,黄晓红、潘卫祥、陈林、李志仁也分别在附近寻找未果后各自回家。次日上午 6时许,伍小玲被发现死于距当晚打牌的李志仁住处211米路旁的水沟里,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在伍小玲血液中检出乙醇,伍小玲是因溺水窒息死亡。
伍小玲的父母伍廷佐、肖碧奎处理完女儿的丧事后,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不属刑事案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处理。2004年,伍廷佐、肖碧奎以李志仁、陈林、潘卫祥、卢泉、黄晓红邀请其女儿伍小玲打牌赌酒,明知伍小玲醉酒却放任伍小玲自行离去,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伍小玲因醉酒而溺死为由,向容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人赔偿损失86520元。李志仁等五人称他们与伍小玲打牌结束后伍小玲还自动将剩余的酒喝完,当时他们并未发现其不胜酒力,伍小玲不告而别后他们还出去寻找过伍小玲,已尽到应尽义务,伍小玲溺水死亡与他们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拒绝赔偿。
容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伍小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并控制好自己的酒量,在不胜酒力的情况下,和李志仁、陈林、潘卫祥、黄晓红打完牌后,还自行把剩余的酒一口干尽,且在离开李志仁家时,没有向和自己一起去的朋友潘卫祥、黄晓红、陈林等人打招呼,最后造成跌落水沟溺水窒息致死的后果,对其死亡后果应由其负主要责任。李志仁、陈林、潘卫祥、黄晓红与伍小玲以玩“锄大地”的形式赌酒,虽然不存在强迫的情形,但也造成了伍小玲因输牌较多而醉酒的客观事实,在发现伍小玲走路不稳有醉酒的迹象要独自离去时不加阻拦,发现伍小玲离去后也不及时追赶,以致错过找到伍小玲的时机,对于伍小玲的死亡,上述四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卢泉没有参与打牌赌酒,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判决李志仁、潘卫祥、陈林、黄晓红共同赔偿伍廷佐、肖碧奎人民币18930元。四被告人不服,以其四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四上诉人与伍小玲打牌赌酒,以致伍小玲酒后走路不稳跌落路边水沟溺死,四上诉人有一定的过错。鉴于四上诉人在与伍小玲打牌赌酒时没有强迫灌酒、伍小玲在打牌结束后自行将剩余的酒全部干完、离开时不与同来者打招呼、屋主见其走路不稳问其是否有事其说没事、四上诉人发现伍小玲独自离去后采取了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等情形,原判认定四上诉人要承担30%的责任过重,四上诉人应承担10%的责任为宜,且四上诉人过失相当,应均担赔偿责任。为此,2005年1月,二审改判李志仁、陈林、潘卫祥、黄晓红分别赔偿伍廷佐、肖碧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196.9元。
(陆敏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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