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案后,被害人作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往往对社会治安不满而怨天尤人,却不知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被害人法制意识淡薄,不但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且极大地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那么,遭遇犯罪后,被害人应当怎么办呢?
一、报案。为有效追究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第一证明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提供线索。
二、证据。被害人不可能事先料定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在遭遇犯罪后,一定要把能证明自己是被害人的证据保护好。
三、委托代理人。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为了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害人参与诉讼。
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五、以普通程序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赔偿责任。所以,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可以依照普通程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依法行使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吕焕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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