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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装修受伤后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6月16日09:38:26)

 
     
 

□本报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谢文杰

    2004年9月9日,陈某对其位于北流市汽车站附近的铺面屋顶进行装修。当日,何某见到后,出于朋友义气,何提出要求帮忙,陈说,已有朋友帮忙了,不用了,但何某觉得朋友不帮讲不过去,仍坚持帮忙,当日下午,何某在施工时从翻修铺面屋顶跌下,陈某得知出事后,随即将何某送往北流市人民医院救治。

    何某住院后,对有关这起事故应由谁承担,由谁来赔偿何某的损失的问题,何某与陈某、北流市附城供销社产生了分歧。

    何某认为,坐落在北流市汽车站旁的出租铺面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为北流市附城供销社所有,北流市附城供销社将其所有的三间铺面分别出租给陈某及梁某、旺兴大排档业主经营饮食业。因经营需要,陈某及梁记、旺记大排档业主三人共同雇请何某为上三铺面进行装修施工,2004年9月9当何某为陈某进行装修施工时,由于安全措施没有保障,致使他从装修的铺面跌下,造成五级伤残。

    受伤后,他被送入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30天后,共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何某住院期间,陈某共支付了37000多元作为治疗用。因陈某及附城供销社拒不支付其他医疗费且何某无钱医治,被迫出院,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住宿费以及精神赔偿共计18.5万元。

    附城供销社认为,北流市附城供销社与陈某仅存在纯粹的租赁关系,北流市附城供销社将铺面交付,就不再享有经营使用权,且合同约定,一切经营活动由租赁方承担及自主经营,何某称经营权为北流市附城供销社所有,不是事实,何某称由于没有安全设施保障,致使其受伤致残,北流市附城供销社认为,何某存在过错,一是何某没有装修施工的资质,二是何某没有注意安全,忽视注意安全的义务,何某称是陈某等三业主雇请其进行装修,是否雇请,均与北流市附城供销社无关,因为北流市附城供销社没有出资,更没有雇请何某。

    陈某认为,他没有雇请何某对所租铺面进行装修施工,事实上,翻新铺面屋顶,陈某、梁记、旺记大排档业主均没有雇请何某,梁记大排档是自己做,旺记大排档业主邹某是叫朋友帮忙,陈某也过去帮忙,做完后,邹某又叫其朋友过去帮忙翻新陈某铺面屋顶。何某与他是多年好友,经常往来,出事当天,何某恰好见到他装修铺面,便主动要求帮忙做工,他明确表示,有人帮忙了,不需要何某帮手,但何某却执意要帮忙,之后,何某不注意安全从屋顶跌下。出事后,他及时将何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出于朋友情义支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因此,他并没有雇请何某进行装修施工,何某帮工时他也已经明确拒绝,且何某上屋顶也未经他同意,何某不注意安全致伤残,完全是自身行为造成,其损失应自负。

    2004年11月9日,何某与陈某及附城供销社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何某将陈某及北流市附城供销社告上了法庭。法庭在12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为被告陈某进行翻修铺面屋顶,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诉称其受陈某雇请进行装修,因被告陈某予以否认,原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被告陈某雇请原告及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报酬,被告陈某同意支付报酬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也没有签订雇用合同,且被告陈某提供证人证实其翻修顶已经有人帮忙,不需要人帮工,因此,原告的诉称,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本案中,虽然被告没有支付报酬给原告,陈某也明确拒绝原告帮忙,但原告为陈某翻修屋顶,付出了劳务,陈某应是受益者,因此,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告陈某应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鉴于原告在帮工过程中,不注意安全亦没有装修的资质,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本案中,被告北流市附城供销社仅为铺面房屋的出租方,对本案原告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各项损失赔偿15.1123万元,由被告陈某赔偿20%,陈某已经支付37160元,陈某已经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了其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请示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北流市附城供销社、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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