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以下三种: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负责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调解委员会一般不调解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我国在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总人数应为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仲裁制度。仲裁庭仲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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