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塘岸镇贡塘村年过知天命的刘某,因做生意亏本,生活上有一定困难,妻子梁某不愿与刘某过贫穷生活而离家出走,至今已达七个年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刘某与梁某离婚。
刘某与梁某于1977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77年6月,双方自愿到原塘岸公社办理结婚登记,1978年9月4日,双方步入婚姻爱情殿堂并同居生活。1978年11月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男孩刘某全,从此这个家庭充满了幸福和快乐。1992年双方共同抱养一个女孩刘妹。婚后刘某与梁某夫妻恩爱,相敬如宾,而且生活过得温暖甜蜜,令全村人非常羡慕和向往。1997年,刘某为了增加收入,在外面做起了钢材生意,因经营不善,生意全部亏本,生活上有一定困难。为此,刘某与梁某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1997年8月15日,梁某带着抱养女孩刘妹离家外出,至今不知去向,经刘某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刘某认为,梁某离家出走至今已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梁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梁某分居已达七年之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刘某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准许。对于婚生男孩刘某全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不须解决抚养问题。养女刘妹,长期随梁某生活,由梁某抚养为宜,抚养费由梁某负担。故此,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棍麟)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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