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村民李某动工建房,雇用了本村村民王某、廖某、浦某,约定李某每天供三餐,每人工钱25元。一日,王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绳索折断,一块砖头正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浦某腿上,造成小腿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浦某要求雇主李某赔偿,李某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浦某又找王某赔偿,仍遭拒绝。无奈,浦某将雇主李某和工作出错的王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主体是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劳力和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1、雇员是为完成雇主的工作受伤的,雇主是受益人。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2、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证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受伤,理应承担责任;3、雇员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雇员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保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工作中所受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不是雇员的债权。本案由于受伤的浦某是为李某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至于另一位雇员王某,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在工作中出错,只要不是故意所为,就应视为雇主的责任。因此,本案由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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