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笔者到教育中路一小卖部买一副随身听电池,无意间看了一下生产日期,只见商品标明:生产日期:2005.07.05字样,笔者就纳闷了,当日才是2005年5月12日,怎么上市日期比出产日期还要早呢?而后,笔者又到附近的几家小商店进一步了解情况,竟然发现有好几种商品出现类似的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商家使用非常手段提高商品有效期,让商品“早产”这种做法不仅是一种丧失商业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对顾客人身安全不负责的表现。希望商家加强诚信意识,构建以人为本理念,为顾客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卢如毅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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