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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少年质押借钱“埋单”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5月19日15:29:32)

 
     
 

□本报记者叶万松 通讯员 谢文杰

    严成(化名)与一摩修店老板周清(化名)是朋友,严成系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5年1月的一天,严成开着其大姐的一辆女装五羊100C摩托车来到周清的摩托车修理店,严成找到周清后,说其大姐在外地做生意,现缺乏资金周转,能不能借4500元钱,严成提出,用他开来的那辆摩托车作为质押。周清看在朋友的面上,又有摩托车质押,就同意了严成的要求。双方立了字据,约定10天后还钱,否则摩托车就归周清所有。

    几天后,严成借钱的事被他的家人知道了,严成的家人在周清的摩修店见到了自家的摩托车,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与派出所民警一直来到周清的摩托车修理店要回自己的摩托车。周清见严成家人来要车,便提出,还车可以,但要归还严成借他的4500元钱。

    话说,那天严成借得钱后,便不见踪影了,家人也不知道严成到底去了哪里。见不到严成,周清又要他们还钱,严成是不是真的借了钱,是不是真的借了那么多钱,严成家人不敢大意,表示不同意还钱。

    2005年3月,经过多方协商,严成家人仍然没有还款的意思,周清于是将严成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严成家人替严成还款。

    周清在诉讼请求里说,被告严成以大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4500元,出于朋友义气,周清借款给他,严成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严成的借款行为无效,严成也应该还款,严成的父母是严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对严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当天,严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周清的起诉,严成的父母辩称,严成是未成年人,其借款行为不具备与成年人一样的能力,借条是严成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借款有涉及黄、赌、毒的嫌疑,借条也存在有借少写多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严成所写的借条无效,驳回原告周清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周清与严成父母就借条的真假、严成借款是否合法、严成的父母是否应替严成还款等进行了辩论,双方谁都没有能够说服得了谁。最后,法庭作了最后认定:

    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借条数额,法院认为严成的父母虽然有异议,但原告有两个证人提供证词,被告严成借得款后,将摩托车及钥匙、购置证、行驶证交给原告。当被告发现摩托车在原告的修理店后,找派出所调解,最后把车拉回,当原告要求被告还款遭到拒绝后,原告即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证据对原告借条真实性及数额予以否定,且原、被告双方所确认的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对借条的真实性及数额予以确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严成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生活经验已经可以清楚地明白自己的借款4500元的法律行为后果,借款民事行为可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理由充分,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认定。

     对严成父母是否承担严成的民事行为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严成父母是严成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督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法律没有规定法定监护人有代理被监护人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告在借款给严成时,明知其是未成年人,没有告知其父母,更没有得到其父母的认可,现由严成的法定监护人代还借款无法律依据,对原告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严成应返还借款4500元给周清,驳回周清请求严成父母还款等诉讼请求。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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