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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5月19日15:29:15)

 
     
 

    近日,一女士电话咨询:其丈夫起诉离婚,哪些财产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问题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界定及处分。《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按约定进行处分;没有约定时,应当先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出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再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应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认定及处理产生较大的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

    鸿州律师事务所 张重明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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