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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  钱财是否退还?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5月12日09:25:12)

 
     
 

    出钱购买房屋

    2003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广西南宁市某饭店,灯光辉煌,广西宾阳县的一帮老乡在这里举行聚会。就在这当晚的聚会宴席上,在南宁经商的王勇与在南宁市某超市打工的李芳认识了。王勇对清纯可爱、年轻漂亮的李芳一见倾心,李芳也对高大英俊、能说会道的王勇很有好感。此后,二人互相来往了几次,同年11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勇与李芳进入热恋阶段后,二人在南宁市东葛路租了个房子一起居住,生活上俨然像一对夫妻。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李芳与王勇亲热一番后,高兴地对他说,她准备在南宁市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首期款要交付7万元,现在家里人已经给了她50000多元,还差20000多元,问王勇能否找到钱给她买房。王勇听后,搂着李芳说:“亲爱的,你的事情就是我的,买房子了,今后我们结婚了就有房子居住啦。”李芳听恋人这么一说,不由得心花怒放。

    几天后,王勇到银行取出存款30000元,交给李芳去购房。在王勇的帮助下,一个月后,李芳终于在南宁拥有了自己梦寐以求的房子。

    嫖娼引发情变

    李芳与王勇同居相处一段时间后,李芳觉得王勇生活上不拘小节,且经常酗酒,心里对他的不良恶习很是不满,但因王勇对她很好,这种不满并没有成为他们恋爱关系的“杀手”。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他们开始谈起了结婚问题,并有意识地购买了一些贵重物品。然而,生活总是有不如意的地方,他们的感情并没有能顺利地发展下去。

    2004年6月的一天,王勇因业务需要,到广西凭祥市边贸市场购货。当天晚上,二个当地老板陪他到酒楼吃饭。席间,王勇喝多了酒,酒后乱性,与陪他吃饭的“三陪女”发生了性关系,结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王勇被处以治安拘留15天,并罚款3000元。李芳得知王勇嫖娼的真相后,非常震惊,她没有想到平时生活上关心她、爱护她的男友会是这样的人,竟做出令她失望的事情来。从嫖娼这件事情,李芳觉得王勇品行很差,再加上有酗酒等不良习惯,她经几天的痛苦思考后,决心断绝与王勇的恋爱关系。

    分手索回“借款”

    2004年7月12日,李芳正式向王勇提出分手。王勇很后悔自己做错了对不起恋人的事情,他哀求李芳原谅他的过错,但无论王勇怎么向她求饶讨好,检讨自己的不对,都动摇不了李芳分手的决心。王勇见李芳已经铁了心要与他分手,也只好放弃与李芳结婚的幻想。

    2004年8月,王勇向李芳提出,既然双方已经分手了,李芳就应该把他所借给她购买房屋的借款30000元还给他。起初,李芳为了尽快摆脱王勇的纠纷,答应想办法找钱还给王勇。实际上,李芳买房不但花去了她的全部积蓄,还向家里人借了一笔款,加上每月还要按时还贷款,工资又不是很高,她根本无力还钱。过了一段时间,王勇见李芳没有还钱的动静,又向她追索,几次索取“借款”未果后,这对恋人在分手后变成了仇敌。

    2004年10月下旬的一天,王勇再次向李芳追索“借款”时,双方终于爆发了激烈的争吵。“这钱是我们恋爱时,你无偿赠送给我的,你没有权力再讨回,况且我与你同居了几个月,一切都给你了,应该知足了……”李芳对来索债的王勇大声吼叫,面对李芳的无赖,王勇很是无奈。

    2005年1月6日,王勇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李芳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李芳许诺在南宁购房一套,作为今后的结婚用房,故他在未与李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出资30000元给李芳购买房屋。后因李芳终止了与他的恋爱关系,故要求法院判令李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庭一锤定音

    2005年4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债务纠纷案。庭审中,王勇与李芳就该款的性质及应否归还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李芳认为,王勇在与其恋爱期间,出于联络感情之动机,自愿出钱给她购买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如果这笔钱是借款,应该也打有欠条。因为属于无偿赠与,她不负有返还赠与款的义务。

    王勇的代理人认为,王勇出资给李芳购房,目的在于与李芳结婚后使用该住房,现因恋爱关系终结,双方不能结婚,故王勇有权讨回该笔款。从逻辑意义上说,王勇是为双方结婚目的才出钱给李芳购房,如果双方结婚,王勇就不会去要求李芳还钱。因此,即使是赠与行为,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与李芳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所附条件不成就,李芳有义务返还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勇以结婚为目的出资给李芳购买房屋,其出资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因结婚条件不成就,赠与关系不成立,李芳负有返还该款的义务。经法官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调:李芳同意一次性返还给王勇20000元。

    评析:本案涉及到恋爱结束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钱财是否返还问题。一般来说,恋爱中的赠与有两种:一般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出于本人真实意思,不以结婚为目的,自愿无偿送给另一方钱财,属于一般赠与,对一般赠与,在双方恋爱终结后,如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赠与人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只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双方没有结婚,那所附条件就不成就,在恋爱终结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实效。”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王勇给30000元李芳购买房子,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后有房子居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原则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因此,当李芳终结与王勇的恋爱关系后,她应该返还赠与款给王勇。 (王浙安)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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