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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请求法院为什么驳回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5月12日09:22:11)

 
     
 

□本报记者叶万松

    2004年8月,梁海到梁仁、蒙敏经营的米粉摊做帮工,包吃包住每月工资250元。2004年9月9日晚上,7点多钟,梁海正在粉摊做工,粉摊的煤油瓶突然发生爆炸,煤油溅到了梁海的身上,梁海满身是火,并被烧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北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把梁海送到北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严重,梁海后被转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30多天,此后,因无钱交付医疗费,梁海被迫出院。

    梁海出院后,还欠有医院的大批医疗费,如要治愈好梁海的烧伤,大约需要6万元的费用,为了治伤,梁海要求梁仁和蒙敏先行给付医疗费6万元治疗,但梁仁和蒙敏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为了讨要医疗费,梁海只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梁仁和蒙敏给付6万元的医疗费。然而预想不到的是,法院经过审理,在2005年1月18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梁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作出裁定,驳回梁海的诉讼请求呢?

    原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海在北流市梁仁、蒙敏的粉摊做工,并在工作过程中被简易的煤油气化炉爆炸烧伤,梁海与梁仁、蒙敏均表示是事实,并没有任何异议,法院对此依法给予认定。梁海请求被告先行给付受伤住院的医疗费实质上是一种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原告梁海是否属于工伤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梁海未经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便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梁海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在作出驳回裁定后,告知梁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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