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现就我市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火葬区划定范围:
(一)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行政区域都是火葬区。
(二)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的行政区域内,凡四级以上公路所到达的自然村都是火葬区。
二、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务院、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违反规定不实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可以强制火化;违规土葬的必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三、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二次土葬(指利用遗骨或遗灰进行建坟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四、禁止在耕地 (含个人承包地、自留地)和有林地上葬坟;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葬坟;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两侧各1.5公里范围内葬坟(包括骨灰坟);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葬坟;禁止将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旧坟翻新硬化;禁止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
五、禁止在城镇街道边占道停尸、治丧、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禁止借办丧事搞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医院烧放鞭炮、撒纸钱、冥币和其它杂物。
六、禁止制造、生产、销售冥币、纸币、纸马、纸房、纸彩电、纸冰箱等一切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七、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民政、国土、林业、工商、公安、市政、公路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对干扰、破坏殡葬管理,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5年4月1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05年4月18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