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据某媒体报道:一“名人”与一帮好友聚饮到深夜,后独自驾驶小轿车回家,途中出车祸,当场人亡车毁。死者家属对死者贪杯无奈,却迁怒于那些劝酒的朋友。而那帮朋友,有的在埋怨死者“开飙车”,有的责备死者“自不量力”,有的甚至不以为然:“大家都无事,怎么就他一人出事?”显然,他们都在推卸责任,都在表明此事与己无关,于是也就没有谁感到内疚或有负罪感了。
然而,事实却告诉我们:“酒后驾车”现象并非是孤立的个体行为。当今社会上正因为普遍存在着这种无“内疚”与“负罪感”的心态,才致使“酒后驾车”现象依然严重。而要严禁“酒后驾车”仅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动员起来。拿上述死于非命的“名人”来说,其本人知法懂法却以身试法,当然要为自己生命财产负责。然而其亲属、朋友等就没有责任吗?试想一下,“名人”平时就有饮酒习惯,其妻子、父母、兄弟应该知道。倘若其最后一次去“赴宴”,亲属知后不劝阻不监督,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岂不等于放纵其去违法?与其一起豪饮的朋友明知其不胜酒力,又明知其酒后要驾车,不但不提醒不阻拦,反而频频劝酒直至酩酊大醉。之后又无人去关照,这无异是将其推上不归之路于不顾。还有,酒类经营老板若明知其是驾驶者,为了一己蝇头小利而大售其酒,这与“谋财害命”又有何异?从亲属、朋友到酒类经营者,只要其中有人站出来“干预”,“名人”或许就不致于发生“人亡车毁”的悲剧。
由此而想到,如果我们的法律加上“共同违法”条款,无疑是动员社会严禁“酒后驾车”最好的办法。因为,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行为,不仅依法追究“酒后驾车”当事人法律责任,而且依法追究那些监管不力的亲属、明知故犯的劝酒者及提供酒类者的责任。那时他们这些人谁也轻松不起来,谁也难辞其咎,谁都会深感“内疚”和有“负罪感”,从而提高人们对禁“酒后驾车”的社会认知与社会责任感。如此一来,“酒后驾车”现象的生存空间必将大大缩小。
凌庆忠 覃正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