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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荒烧出的官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3月17日09:27:34)

 
     
 

□本报记者叶万松

    2004年2月的一天,北流市平政镇的农民何某到自家的田边烧荒,火点着后,顺着风很快就蔓延起来,噼噼啪啪地,烧着烧着,突然,距离烧火点60米处的纸厂内,正在晾晒的土纸也着火了,纸厂是潘权和潘华开办的,虽然经过扑火抢救,纸厂还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纸厂的火是怎样燃起来的呢?何某也百思不得其解,明明相隔有60米,中间还有水田和一堆干柴,干柴不燃,而土纸却燃上了,是不是就是纸厂的土纸自燃呢?何某认真想了想,他还是没有办法得出答案,最后他自己断定,纸厂的火与自己烧荒无关。

    纸厂的潘权和潘华对这起土纸燃烧十分确定地认为是何某的烧荒所致,虽然离何某烧荒的地方还有60米远,且中间隔有水田和干柴,但是这起燃烧可以认为是烧荒的飞灰飞到正在晾晒的土纸,引起的燃烧。

    何某和潘权、潘华两人对火灾的看法相差很大,经过几次找到村委会调解,但最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对火灾的起因,双方都没有最后妥协,于是,2004年3月,潘权和潘华将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何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潘权和潘华称,2004年,是被告何某在他们合办的纸厂边烧荒,导致他们的纸厂失火被毁,要求被告何某赔偿纸厂损失11846元,修复纸厂工钱2700元,误工损失3200元。

    在法庭上何某则辩称,自己烧荒是真,但烧草处距离纸厂有60米远,且两者间还有一堆干柴,而干柴不着火,不可能致使远处的纸厂着火。因此,潘权和潘华的纸厂被烧毁,与他烧荒没有必然联系,被告没有理由要负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事情是这样的:2004年2月18日中午约12点钟,何某在原告开办的纸厂附近烧田荒草,烧荒处于纸厂有水田相分隔,纸厂内晾晒有许些土纸。在燃烧的过程中,原告的纸厂也着火被燃烧,被告随即将田荒火扑灭。原告认为,是被告野外用火烧荒导致其纸厂失火被毁,随即报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处理,但没有获得解决。

    2004年10月15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潘权潘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对于法院的判决,潘权和潘华感到十分无奈。

    法院判决这样认为,被告烧荒是否是直接导致原告的纸厂失火被烧,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也无法查明,对于原告诉称被告烧荒导致其纸厂被毁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和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纸厂损失,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这起烧荒引起的官司,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能够确定失火的原因,原告要求也就没有办法满足了。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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