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刘某来信:我今年20岁,去年在某市一皮具公司干刷胶的活儿。我们刷胶的房间不足20平米,没有通风设备,由于采暖不足,冬天终日关闭着门窗,没有劳动保障措施。现在我的小腿萎缩,胳膊不能抬起,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我当时去做工时没和公司签合同,原来的老板把责任都推到了胶的生产厂家。由于公司没有注册,所以现在公司也不存在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从刘某的来信看,首先用人单位私招乱用就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本身没有注册登记,如果它是正式登记的话,工商部门在发营业执照的时候就要审查它的营业范围是什么,如果它的营业范围里边生产的东西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话,国家在这方面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作为劳动者也可以从营业执照中了解到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是否对身体有害。所以从工商部门来讲,对于所有各种各样的企业,它的登记、注册以及发给的营业执照都要加强管理。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三,来信中提到的胶的生产厂家,如果他提供的产品没有使用说明,那么厂家也应有一定责任。因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任何一种产品销售的时候都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尤其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以胶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中应该有通风或其他的使用说明,或者是使用的时候劳动保护用品方面有一定要求的也应注明。否则,胶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作为劳动者而言,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要有法律意识,要签订劳动合同,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发生问题如何解决也应该知道。本案中,虽然刘某与用人单位未订有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刘某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