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私人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二、公民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三、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四、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五、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六、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七、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八、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九、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十、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宁兴昌 摘)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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